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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鞍山市开发园区、新区为入园企业全程代理行政审批暂行办法
日期:2014-01-23 21:26    作者:未知    浏览次数:
马鞍山市开发园区、新区为入园企业全程代理行政审批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做好开发园区、新区入园企业的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营造良好投资环境,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全程代理行政审批,是指根据入园企业自愿申请,由开发园区、新区指定的机构,依法、全程、无偿为入园企业代理市本级权限内符合本办法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二条 全程代理行政审批遵循“自愿委托、无偿代理、全程服务、合法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进入开发园区、新区的企业,均可按照自愿委托的原则申请全程代理行政审批。
    第四条 代理机构和人员。
    1.一窗受理。各开发园区、新区指定代理机构,实行专门窗口受理入园企业行政审批全程代理服务。
    2.专人服务。代理责任单位对入园企业落实一对一代理人员或企业秘书,为入园企业提供全程服务。
    3.双岗服务。实行代理服务 AB 岗制度,第一责任人因特殊原因离开代理服务岗位,经所在开发园区、新区批准并指定顶岗人员继续做好代理服务工作。各开发园区、新区要保持 AB 岗人员相对稳定,确保服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五条 代理内容。
    1.提供各类投资项目行政审批咨询服务。包括项目行政审批的申办内容、责任单位、办事程序、所需资料、收费标准、承诺时间、监督投诉等。
    2.全程代理市本级或所在开发园区、新区权限内项目立项、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各阶段的行政审批事项。
    3.全程代理涉及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公共服务类手续。
    4.协助入园企业办理超出市本级权限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第六条 代理程序。
    1.受理委托。入园企业填写委托代理申请表,向开发园区、 新区提出代理申请并经审核后,由开发园区、新区指定的机构和人员全程代理项目审批服务。
    2.整理资料。受理委托后,代理人员详细了解项目基本情 况,为入园企业提供政策法规及审批手续办理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列出每个项目审批环节所需材料清单,入园企业据此提供相关材料。
    3.转送承办。代理人员根据项目审批所需的资料,分别送 达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的窗口,并对代理事项实行全程跟踪服务。
    4.限时督办。各审批职能部门根据审批规定,在承诺的时 限内快速办理。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及时办理的,相关审批职能部门应及时反馈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审批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牵头协调。
    5.办结反馈。代理服务事项办结后,代理人员将领取的证照、相关批准文件尽快送达服务对象。需要延长办理期限的,应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并说明延期理由。
    第七条 职责分工。
    1.市政务服务中心职责。负责召开联审会议及相关问题的协调处置;负责对代理人员进行业务指导,定期邀请服务对象对代理人员和协办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服务态度进行考评。
    2.协办单位职责。具体审批职能部门为全程代理的协办单位,负责做好代理项目在本部门职能范围内审批手续办理工作。涉及转报省级审批事项,由转报部门指定专门人员负责陪同办理,直至办结。
    3.相关单位职责。环评、安评、能评、交评、洪评、雷评、图审等各类中介机构的主管部门,负责提供所有具有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名单,供入园企业或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选择;主管部门 同时负责组织专家对评价报告等进行评审,开发园区、新区应予以积极配合。
    4.代理人员职责。负责受理客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 协助入园企业整理审批所需资料;负责督促、协调各协办单位在承诺期限内办结代理事项;协助入园企业办理超出本级行政审批权限相关审批事项;及时向汇报代理进展情况。
    第八条 对入园企业提出的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需要保密的事项,代理人员及相关审批单位不得泄密。全程代理工作人员要忠于职守,廉洁奉公,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投资者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九条 对投资者反映不按要求时限办结、办事推诿、“索 拿卡要”、乱收费等影响投资环境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属实的,责 任单位年度招商引资目标考核按照零分处理;性质严重的,启动行政问责,依纪依规严肃查处。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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